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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基於COVID-19疾病嚴重度下降,現行確診者99%以上為輕症 或無症狀個案,經綜合評估疾病流行趨勢及國內醫療量 能,並參考各國防治政策調整及諮詢專家後,修訂「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如下,自本年3月20 日(以採檢日為準)起實施:

(一)臨床條件:發燒(≧ 38℃)或有呼吸道症狀後14日(含) 內,出現肺炎需氧氣治療或其他併發症,因而住院(含急 診待床)或死亡者。

(二)檢驗條件: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1、臨床檢體(如鼻咽或咽喉擦拭液、痰液或下呼吸道抽取 液等)分離並鑑定出新型冠狀病毒。

2、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3、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陽性(醫事人員執行抗 原快篩)。

(三)通報定義: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四)疾病分類:確定病例為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二、配合病例定義修訂,相關防治作為同步自本年3月20日起 (以確診者採檢日為準)調整。為利防治措施順利推動,將 提供7天緩衝期(3月20日至3月26日),供採檢日於本年3月 19日以前之民眾及相關單位於政策調整後7日內進行通報等 相關防治作為及行政作業。(例:民眾於3月20日持3月19日 家用快篩陽性證明視訊或現場就診,如醫病雙方均同意3月 19日快篩結果且醫師評估為確診個案,仍適用舊版病例定 義及相關防治措施)。自3月20日起,相關防治措施調整說 明如下: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 件」調整如附件2。符合病例定義者經醫師通報後,由地 方主管機關開立隔離治療/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期 間因治療COVID-19所需費用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 稱疾管署)支應(新版隔離治療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調 整如附件3)。

(二)確診者不會收到簡訊通知,亦不需於健康存摺或 「COVID-19確診個案自主回報系統」(BBS系統)回報個人 以及接觸者資訊。「確診個案管理系統」(MBBS系統)於 本年3月26日前可查詢及修改採檢日為3月19日以前確診 個案之資訊,自3月27日起僅保留查詢舊案功能。另,自3月27日零時起,所有由BBS系統發送之簡訊,其連結將 失效。

(三)有關確診者之隔離/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開立一事,貴局 可維持現行透過維護傳染病通報系統(NIDRS)「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併發症)通報單」之「收治隔離題組」後由 系統自動開立,或由地方主管機關手動開立。為掌握確 診者臨床症狀及病程發展,請貴局督導轄內收治確診者 之醫院於通報時,應一併上傳病歷摘要並每週定期維護 個案通報單「病患動向」及「個案是否死亡」題組至個 案出院或死亡。

(四)未符合病例定義之篩檢陽性民眾不強制隔離,建議「自 主健康管理」至自行呼吸道檢體快篩檢測陰性或距發病 日或採檢陽性日(無症狀者適用)已達10天(無需採檢)。 自主健康管理指引修正如附件4,將公布於疾管署全球資 訊網,該指引係建議性質,不具法律效果。

(五)廢止「自主防疫指引」,入境人員及確診者密切接觸者 於入境/接觸後不需進行7天自主防疫。

(六)廢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及提審 權利告知」。

(七)廢止「COVID-19受管制對象足跡資料調取作業」(電子圍 籬3.0)。

(八)廢止「民眾快篩陽性後應注意事項及醫療院所評估、通 報等相關流程」及「COVID-19 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 引及應注意事項」。

(九)取消給付遠距門診「快篩陽性評估及通報費」(健保支付代碼E5209C)每案新臺幣500元。該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 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 之,爰本年3月20日前之此項費用,應於本年10月前完成 申報。

(十)倘民眾對於採檢日為本年3月19日以前之確診者隔離通知 書或「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系統」補發之指定處所隔 離通知書等電子版處分書之內容有所疑義時(如:基本資 料錯誤或隔離起迄日與實際隔離狀況不符等),由衛生局於 確認個案身分後,依其所持就醫採檢文件(如檢驗報告 等)或切結書及下列原則處理:

1、本年3月26日(含)前,可透過修改MBBS系統資訊,由自 動發送/補發確診者隔離通知書,或由衛生局手動開 立。

2自本年3月27日零時起,停止採檢日為3月19日以前確 診民眾之電子隔離通知書自動開立/補發功能,請衛生局 依民眾所持相關事證,手動開立/補發確診者隔離通知 書,不需逐案詢問本中心。

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併發症)個案通報及送驗方式說明如 下:

(一)自本年3月20日起,關閉「健保卡資料上傳COVID-19檢驗 結果」之通報機制,一律回歸以NIDRS網站登錄或運用醫 院電子病歷自動通報(EMR)等方式通報,通報疾病選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併發症)」項目,並 務必完整正確填寫「病患動向」、「個案是否死亡」、 「主要症狀」、「通報時檢驗資料」及「是否肺炎需氧治療」等欄位資料,據以進行個案自動研判。有關「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項目(舊版病例定義),NIDRS將 於本年3月27日零時起不提供新增個案通報單功能,屆時 該疾病項目僅保留查詢及修改通報資料。

(二)基於國際間多以PCR結果作為確定病例研判之最終依據, 通報個案如於相同採檢日,同時登錄抗原快篩為陽性、 PCR為陰性時,將以PCR檢驗結果認定,NIDRS將自動研判 為「不符合疾病分類(陰性)」之自動研判邏輯。經系統 自動研判為確定病例後,如研判條件異動(例如修改臨床 條件或檢驗條件資料),系統不會再自動改判為非確定病 例,請通報醫院通知所轄地方主管機關,依改判作業流 程辦理。如已開立處分書,則請開立之地方主管機關協 助撤銷處分。

(三)有關醫療院所執行公費核酸及抗原檢驗所須之送驗、報 告登錄、費用申報等作業,維持現行透過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VPN上傳及申報作業流程至本年4月30日, 自本年5月1日起請至疾管署NIDRS及實驗室資訊管理系統 操作。 四、符合病例定義之民眾如於採檢日14天內曾有通報紀錄且經 研判為確診者,原則視為同一病程,惟如經醫師評估符合 修訂後病例定義,則依照現行通報作業流程進行通報。如 民眾仍處於前一次通報之隔離期限之內,則由所轄之地方 主管機關撤銷原處分書,並依實際隔離情形另開立隔離通 知書。 五、有關民眾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適用假別一事,基於相關研究顯示,SARS-CoV-2可傳染期平均為5天,爰由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參酌疾病特性,給予民眾相對應之適用假別。

檢附衛生福利部自主健康管理指引(如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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