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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及表揚實施計畫」及該部113年11月7日臺教國署秘字第1135901230號函辦理。
  • 二依據前揭實施計畫第3點規定,五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五年內未獲師鐸獎、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及該計畫獎項表揚者,得為被推薦之對象(團體或個人):
    • (一)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
    • (二)盡心盡力為教育永續發展服務,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 (三)其他足為杏壇表率之具體事蹟。
  • 三繳交推薦資料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 (一)應擬具推薦自主檢核表、推薦表及具體感人事蹟(如附件)。
    • (二)推薦表應檢附推薦單位通過推薦之會議紀錄,未檢附者,恕不受理。
    • (三)具體感人事蹟應以A4紙張雙面列印,字體採標楷體、字體大小12號、行距採單行間距,其內文及附件佐證資料頁數,不包括封面及封底,合計不得超過15頁。
  • 四、本府收件時間:即日起至114年2月7日(五)止,請將推薦資料一式3份送至本府教育處學前暨選聘科彙辦。
  • 五、檢附「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實施計畫」、推薦自主檢核表及推薦表各1份。
  • 六、相關電子檔案同步公告於本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內網)-處務公告(序號 :4597)供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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