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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News) 轉知: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及重新鑑定日期」欄位,顯示為空白「無日期相關註記」之說明
一、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及重新鑑定日期」欄位,顯示為空白「無日期相關註記」係屬合法、正常、有效,非為變造。
二、依新修正後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但符合下列資格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核(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
(一)「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免重新鑑定者。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前執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實務上因個案或有其特殊情形須予個別協助,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各單位若認民眾執有之身心障礙證明有疑義,請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以資周延。
四、本市身心障礙換證諮詢窗口為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諮詢電話:(02)2420-1122分機2237~2239、(02)2426-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