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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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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事件

 轉知公文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
基府教參字第1140227028號
請學校落實知悉兒少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事件應於24小時內完成校安通報及社政通報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於24小時內通報教育主管機關,並依規定程序辦理;未依限通報者,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處學校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為避免未依規定通報之情事肇生,爰請各校務必做好橫向聯繫,落實知悉24小內進行通報(校安通報及社政通報)。倘各校未依上開規定進行通報,本府將通知逾時通報學校檢討校內通報流程及相關人員責任並請函送本府備查。